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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並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分析:被裁定“不予受理”和“駁回”的案件,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起訴。如果當事人對這兩個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不同的是,兩者適用於不同的訴訟階段,在案件受理前適用“不予受理”的裁定,受理後在審判階段使用“駁回起訴”的裁定。此外,不予受理的裁定應由負責審查和立案的法官和書記員簽署;駁回起訴的裁定書應當由負責審理案件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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