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認為其拒報、虛報財產、隱匿、轉移財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虛假出資、逃繳出資的,可以書面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審計。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準許。第十九條被執行人拒絕提供、轉移、隱匿、偽造、篡改或者銷毀審計資料,阻礙審計人員檢查業務現場,或者有其他妨礙審計調查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審計費用由申請審計的被執行人預交。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財產,隱匿、轉移財產或者逃避債務的,審計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未發現上述情形的,審核費用由申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