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處理的;(五)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