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的特點如下:
1.法律是壹種概括的、普遍的、嚴謹的行為準則;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準則;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準則;
5.法律是壹種普遍的社會規範。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承認,並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反映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誌的規範體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法律是由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總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3.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其他成員;
4.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6.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