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後減”和“先減後合”的違約金計算方法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兩種方法的適用對象不同。“先合並後減輕”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發現漏判犯罪的情況,而“先減輕後合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情況。(2)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指對前罪判處的刑罰和對不作為犯判處的刑罰。作為確定刑罰的依據,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入新判決確定的刑期內。“先減後並”的方法,是以前罪的剩余刑和新罪的刑作為確定刑的依據,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入新判決決定的刑期。(3)兩者的嚴重程度不同。采用“先合並後減刑”的方法計算刑期時,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不會超過20年有期徒刑、1年拘役、3年管制。但采用“先減後並”的方法,罪犯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會超過上述限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處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