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權人請求履行暫時受阻的,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不能消滅債權人的債權;
2.抗辯權有效行使後,保證人在對主債務人財產的強制執行沒有效力之前,不延遲履行責任;
3.第壹訴訟抗辯權行使期間,債權人不得以其對保證人享有的債權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債務;
4.債權人已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但未能清償全部債權時,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剩余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第壹款當事人互負債務,且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質量相同的,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相互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之前,有權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債務人下落不明,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不能履行債務的;
(4)擔保人書面放棄本條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