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使用真實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舉報的,屬於實名舉報。實名舉報的,除通訊地址不明的以外,應當及時向舉報人回復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
第四十五條采用走訪形式的舉報,應當當場答復是否受理;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接到舉報人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
第四十六條各級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實名舉報的回復。如有需要,可與我院相關調查部門進行回復。
第四十七條答復可以采用口頭、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口頭答復的,應當制作答復筆錄,載明答復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答復的內容,以及舉報人對答復的意見。應當作出書面答復。郵寄回函不得使用寫有人民檢察院字樣的信封。
第四十八條答辯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處理的過程。
(二)事實和證據。
(三)結果及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