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包括審查和批準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計劃、預算和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重大事項。
二是監督權。包括聽取和審議本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和專項工作報告;監督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三是人事任免權。包括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長、副縣長,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