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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在現代法制中的體現是什麽?

在中國法律思想史上,儒家思想作為封建正統思想占據著主導地位。從孔子到孟子,再到董仲舒奠定的新儒學,儒家思想吸收了道家、陰陽五行等各種有利於維護封建統治的思想因素。儒家法律思想不僅對秦漢以後的封建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長期引領著主流法律思想,而且對現代法律也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儒家法律思想已經融入了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維觀念,並積澱了幾千年,形成了中國獨特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和法律心理。

儒家思想是中華民族固有的傳統精神產品,是中華民族在長期歷史實踐中形成的優秀價值原則。它在中國文明史上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時至今日,中華民族在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與人為善”、“尊師重教”、“誠實守信”、“崇尚禮儀”等行為準則,都與儒家思想密切相關。重新認識儒學,以儒學為精神軸心,全面提高國民道德素質,與多元文化共存,促進中國統壹,促進世界和平,成為中華民族精神自省的重要課題。

儒家思想的重要社會影響在於,它為封建統治階級創造了壹整套治理國家和社會的理論思維體系,並使中國的統治階級成功地將其運用於中國的社會國家治理實踐,獲得了封建社會統治中國兩千多年的輝煌的人類社會發展史,這在世界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也是中華民族以前、現在、將來屹立於世界的根本。春秋時期沒有單獨的“法”的概念,壹切行政都是通過法令來實施的。所以相當於“政治”,是德治約束下的人治社會,沒有法律軌道。同時,由於這種模式在正常運行中是完善的,能夠滿足人們的需求,所以在古代幾乎沒有法律制度存在的空間和社會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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