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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據和欠條的法律區別

法律分析:壹是形成原因不同。借款主要是借,欠款可能是買賣、租賃、借用、承包、運輸、損壞等原因造成的。第二,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第三,訴訟時效不同。借據註明還款日的,訴訟時效從還款日的次日起計算三年;未註明還款日的,訴訟時效自貸款人主張權利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借據有還款日的,自還款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三年;沒有還款日的,從借條開出的次日起算三年。第四,舉證難度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借借條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借條本身更容易識別和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借款事實,且借條持有人可以簡單陳述借款事實,對方抗辯相對困難。但欠條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或辯解這壹事實,借據持有人必須進壹步證明借據形成事實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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