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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1.關於留置權的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的,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留置權人可以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動產。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第四百五十四條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留置財產。第四百五十五條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四十七條*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債務人已經合法占有的動產,並對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其占有的動產為留置權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壹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條* * *非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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