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電子商務法律關系由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公法和私法構成,客體是主體行使其權利義務的物。各種各樣的東西,包括錢,都屬於知識產權,屬於每個人的壹些行為和壹些獨特的利益。電子商務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子商務活動。本法所稱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新聞信息、視聽節目、出版、文化產品不適用本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壹款的規定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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