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支票是壹種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支票。可以由存款人簽發,銀行作為本單位提取現金使用,也可以簽發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銀行代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現金。現金支票的組成包括:付款人的賬號、銀行、密碼;金額、收款人名稱、款項用途、背書及背書日期、付款人簽名、簽發日期。現金支票必須用鋼筆填寫,按支票號碼順序用碳素墨水或藍黑墨水填寫,認真書寫,不得亂塗亂畫,不得用藍墨水,不得用紅墨水。收款人名稱應與預留印鑒名稱填寫壹致。必須按照規定書寫大寫和小寫金額。如有錯誤,不得更改,作廢後重新填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讓。用於轉賬時,應在支票正面註明。支票專門用於提取現金的,可以單獨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提取現金。如果支票專門用於轉賬,可以單獨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提取現金。
衍生問題:
現金支票多長時間有效?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為10個自然日,從支票簽發的次日起算。
由於支票是壹種即期支付工具,而不是現金,所以它的有效期很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不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