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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律如何處罰“老鼠倉”行為

《證券法》第壹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確了對老鼠倉行為的嚴厲打擊。條例草案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業務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交易活動,或者建議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將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根據該條款,參與“老鼠倉”行為的當事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整體來看,對於老鼠倉行為的處罰並不是很細致,主要由證監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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