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官服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給予20天休假;服現役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給予30天休假;在常規動力船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給予30天休假。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第八條軍官服現役不滿二十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二十年的,每年應當休息二十日;軍官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二十年以上的,每年應當休假三十天。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船上工作的飛行人員,每年應當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每年給予40天休假:
1,駐西藏等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的部隊(含本數,下同),但我常年在這些地區執勤;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地區工作(不含本數,下同);
3.在前沿公司工作;
4.在戰鬥部隊常年在核輻射的危險環境下工作。
第十壹條規定,在西藏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給予60天休假;服現役20年以上或者在現役工作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
服現役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並參加工作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增加休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