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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失算多給了壹個員工工資,員工離職了,錢回不來了。誰該承擔這個責任?

財務部門多給了公司員工工資,員工已經離職。通常是收賬失誤的人承擔責任。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2020年,勞動合同將進入“無紙化”時代,延續了30多年的紙質勞動合同將逐步進入電子化新時代。電子勞動合同與紙質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不同於其他合同關系:壹是勞動合同的主體由法律規定,沒有合法資格的公民和沒有就業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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