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未收監,但有監管行為的,應當折抵刑期。
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監獄收到相關司法文書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罪犯收監。但是在疫情期間,為了避免傳染,罪犯沒有被收監,所以這個時期是否算作服刑,要看罪犯是否被監管。罪犯被監管的,應該算刑期,沒有被監管的,不算刑期。
可知,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監獄收到司法文書後,應當將罪犯收監處理,但在疫情期間不收監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收監的那壹天算不算刑期。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為了執行相關案件,法院辦理了協調工作。根據相關要求,其以書面形式委托司法局對罪犯唐進行日常監管,屬於公權力行為。罪犯唐應視為已進入判決執行階段。
雖然司法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管與看守所的日常監管在空間、措施、要求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本質上都屬於刑罰執行的壹種方式,應當算作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