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允許的條件下,也就是說,壹個公司在不與勞動行政部門和員工溝通的情況下,壹周最多只能讓員工工作53小時左右,特殊工作不需要。我們來計算壹下優秀的996工作制,早上9點到晚上9點,午餐1小時,晚餐1小時,也就是說每天的工作時間是10小時,每周是10×6 = 60(小時)。周三是家庭日,員工下午6點(無晚餐時間)可以正常下班,60-2=58(小時),遠遠超過勞動法規定的最長工作時間53小時。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兼顧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假可以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需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跨1年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年休假。
如果單位強行使用上述違反法律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級或者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對於不屬於勞動監察管轄的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