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不良資產處置,不良資產處置是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綜合運用壹切手段和方法,實現和提升資產價值的活動。資產處置的範圍按資產形態可分為:股權資產、債權資產、實物資產;資產處置方式按資產變現分為終極處置和階段性處置。最終處置主要包括破產清算、拍賣、競價、協議轉讓、折價變現等。階段性處置主要包括債轉股、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債轉股、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改善、實物資產租賃、資產重組、實物資產投資等。
法律客觀性:
《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第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方、債務人、擔保人、參股企業、資產受讓方(受托方)、委托中介機構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或者被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退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納入資產處置及相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