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深化道路限高限寬設施和查卡點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第二條,全面排查並堅決清理違規設施和查卡點:
壹是以交通管制、汙染防治為名,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設置的限高、限寬設施,必須堅決拆除。
二、國道、省道、縣道、城市道路中侵占建築限界的限高、限寬設施,除滿足附件1的相關要求外,必須堅決拆除。
三是違反《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未經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批準,擅自在鄉道、村道上設置的限高、限寬設施,必須堅決拆除。
四、在影響衛生急救和消防車緊急通行的鄉道、村道上,存在安全隱患(包括腐蝕嚴重、視線不良、縱坡過大、無必要的交通標誌、標線和視線誘導設施等。),用於對過往車輛收費的限高、限寬設施必須堅決拆除。
五、除公安、交通、林業、動物防疫部門外,其他部門在高速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檢查牌,必須堅決取締。
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安、交通、林業、動物防疫等部門擅自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設置承擔行政檢查和行政處罰的,必須堅決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