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國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
3.在國際關系中,會員國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為實現第壹條所述宗旨,本組織及其成員國應遵守以下原則:本組織基於成員國主權平等的原則。所有成員國都應真誠地履行其在本憲章下的義務,以保證所有成員國因加入本組織而產生的權利和利益。會員國應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國際爭端,以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和正義。會員國不得在國際關系中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任何會員國或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根據《憲章》規定采取的行動。在聯合國采取預防或強制執行行動時,會員國不得協助任何國家。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必要範圍內,本組織應確保非聯合國會員國遵守上述原則。本《憲章》不得解釋為授權聯合國幹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務,也不要求會員國根據本《憲章》將該事項提交解決;然而,這壹原則並不妨礙第七章中執行措施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