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業分立後與原公司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需要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壹般都是獨立法人,沒有聯系。兩個公司之間的關系和權利義務可以通過協議確定。2.公司分立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壹個公司分立為兩個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後,不僅原有的全部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承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也轉移給分立後的企業。與債權人未達成協議的,由分立後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和分立後各法人的註冊資本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分割,其財產應作相應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壹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與債權人在分立前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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