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壹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受不可抗力影響。
該部應被免除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責。
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