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的條件是什麽?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5、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逃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
第四條
限制消費措施壹般由申請執行人書面提出,人民法院審查後決定;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