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物的產生”;2004年修訂的《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18條更為詳細:“產品和包裝的設計、制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和產品技術要求,組織制定防止過度包裝汙染環境的相關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國家依法禁止或者限制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主管部門申報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和回收情況。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和積極回收塑料袋等壹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回收、易回收和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上一篇:Xi的壹名未婚女護士溫柔地哄她的嬰兒入睡。這個護士有哪些可貴的品質?下一篇:關於堵塞消防通道的處罰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