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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性質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

憲法的本質是法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綱?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

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擴展數據:

憲法分類是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方便。並不能真正影響壹個國家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壹個國家的憲政更加有效,也不能使壹個不民主的國家更加民主,或者使壹個民主的國家不民主。因此,體質分類也是體質的形式分類。

正因為憲法的分類與民主、憲政無關,所以分類方法也因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而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方法和標準的數量幾乎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當。

傳統的憲法分類是早期憲法學者所做的憲法分類方法,有些甚至出現在古希臘的亞裏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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