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妳的描述,壹樓擅自占用公共綠地。如果情況屬實,那肯定屬於違建。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是指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者個人所有的除外。
只要妳說在這種情況下,綠地並沒有“明示歸個人所有”,也就是說,屬於壹樓的業主,所以屬於全體業主,壹樓無權擅自占用。
第二,能拆嗎?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要看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
應該說,妳這個問題提到的這種現象,在全國各地的住宅小區都是普遍存在的。這個問題確實是個難題。
小區物業很難管理,因為是企業,沒有行政執法權,只能望而卻步;
行政執法部門也很頭疼。這類問題強制執行後,又會死灰復燃,再次蔚然成風。
所以可以向轄區街道、園林等行政部門舉報,甚至直接向政風熱線反映,要求改正。
是否能達到妳的預期是個問號,但是妳可以撥打12345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