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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宣誓是在哪壹年寫入我國憲法的?

2018年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壹款,即憲法宣誓。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在就職時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所以憲法宣誓定在2018年2月24日。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綱。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樹立憲法意識,遵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為了彰顯憲法權威,鼓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NPC常委會決定: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

壹切國家機關都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法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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