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情況決定是否攜帶兇器。比如在搶劫罪到搶劫罪中,如果妳隨身攜帶了兇器,即使沒用也會被認定為搶劫罪,因為隨身攜帶兇器是有可能的。
但在持械搶劫中,就另當別論了。比如甲把槍插在腰間搶劫乙,但是甲在搶劫過程中沒有把槍拿出來,但是乙因為起風了不小心看到了,乙因為怕看到槍就把錢給了甲。這不會被認為是持械搶劫。因此,在認定持械搶劫時,犯罪嫌疑人必須主動出示槍支。
擴展數據:
武裝聚眾鬥毆的加重處罰。只要行為人以暴露的方式持有裝備,是否在打鬥中實際使用並不影響持械聚眾鬥毆情節的認定。
比如,在聚眾鬥毆之前,如果壹方明確同意持槍,則認為未持槍者主觀上已經意識到自己壹方有人持槍。他雖然形式上沒有武裝,但實際上是配合武裝的人,利用某人被武裝的非法狀態實施聚眾鬥毆,所以認定該方非武裝的人具有武裝聚眾鬥毆的情節。
如果壹方有人攜帶兇器而不知情,另壹方的其他人攜帶兇器實施聚眾鬥毆,可以認為其行為超出了自己手無寸鐵者的犯罪內容,應當對持械聚眾鬥毆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如果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明確要求不使用武器,應當認定其具有攜帶武器的壹般故意。
百度百科-武裝
中國經濟網-孫桂華代表建議,聚眾鬥毆罪的規定需要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