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
民法是規定和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民法既包括正式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獨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制定本基本法,規定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證國家對香港、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特別法是專門為某壹類人、某壹類行業制定的法律條文。特別法反映了法律本身的特殊規律及其特殊內容所要求的法律的指導原則和準則。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壹屆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 *同壹綱領,於1949年9月29日頒布,具有臨時憲法的作用。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制定,分為四個部分,都用相應的年號來區分。
1954、1975、17、1978、3月5日、1982四部憲法通過,現行憲法為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