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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振興促進法規定了什麽來改善農村?

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增強貧困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建立幫助農村低收入群眾和欠發達地區的長效機制,不斷促進貧困地區發展;建立健全易返貧人群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擴大脫貧成果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

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推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城鄉壹體化發展等活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全面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中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四條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享受的新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之路,促進* * *繁榮發展,並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幹部優先配置、要素優先配置、資金投入優先保障、公共服務優先保障;

(二)堅持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的意願,保護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

(三)堅持人與自然和諧,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進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建設;

(四)堅持改革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高質量發展,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激發農村發展活力;

(五)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遵循村莊發展規律,根據村莊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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