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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9條的具體內容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壹人數罪並罰。判決宣告前犯數罪的,除死刑、無期徒刑以外,酌情決定執行期限,但是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超過壹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二十年。

數罪並罰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評論文章

數罪並罰主要是解決判決宣告前,壹個人犯兩個以上不同的罪,如何決定執行刑罰的問題。

數罪並罰原則包括:

(1)幾個刑中只要有壹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就要執行。但其他罪還是要分別判決,不能因為采取吸收原則,就只判壹個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數罪並罰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執行的刑期在總刑期以下、數罪並罰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但不得超過刑法規定的最高限額。也就是說,我國刑法對數罪並罰的有期徒刑罪犯、拘役罪犯、管制罪犯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3)數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行,且無論哪種主刑,都不影響附加刑的執行,體現了主刑與附加刑相結合的原則。?

擴展數據:

數罪並罰是指犯有兩個以上罪行的罪犯,在對每壹個罪行定罪量刑後,按照壹定的原則判處並執行的刑罰。數罪是指壹人所犯的數罪。幾個罪的時效在不同國家的刑事立法中是不壹樣的: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之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之前,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的是數罪,但是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當按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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