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4.1.1?機動車輛應在車身前部外表面易於看到的部分配備至少壹個可永久保持且適合該車輛品牌的商標或工廠標誌。
4.1.2?機動車應當至少安裝壹個能夠永久保持的產品銘牌,銘牌的固定、位置和類型應當符合GB/T18411的規定;如果產品標簽貼有標簽,標簽應符合GB/T25978中規定的通用性能、防篡改性能和防偽性能的要求。改裝車應同時具有改裝車產品標簽和改裝車(或底盤)產品標簽。
擴展數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壹)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