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唯壹有權強拆房屋的是法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行強拆房屋。而如果確定要拆除違章建築,那麽相關部門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收到申請和相關證據後,會進行相關審核,確認無誤後簽發執行文書。只有執法人員佩戴有效證件,持有法院出具的強制執行文書,才能對違法建築進行強制拆除。所以鄉政府如果需要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必須要有法院的相關文書。否則,即使拆除了違法建築,也是違法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合法強拆可分為“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所謂“司法強拆”,是指因征地需要拆除的合法建築,只有在法院下達強制執行決定後才能拆除。拆遷部門首先要解決被征收人的補償問題,然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管部門有權實施行政強拆。如果房屋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由城管部門進行拆遷。房屋不在城市規劃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拆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3《關於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批復》,法律已賦予行政機關對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築物實施強制拆除的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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