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是用文字表達的,立法語言應該準確、簡潔、清晰、通俗、嚴謹、規範、莊重,而立法語言技術是法律技術中最重要的部分。立法不當可能是立法內容不當,也可能是立法語言表達不當。不恰當的語言會造成法律解釋的困難,使司法者無所適從,甚至導致社會規範的混亂。因此,成熟的立法者應該重視法律語言。
擴展數據:
法律中常用詞的規範:
1和“他”的並列句子成分分為兩部分,互換後其意義在語法意義上不會發生變化,但應根據句子成分在法律表達中的重要性、邏輯關系或用法進行排序。
例1: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例2: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高校、賓館應當設置郵政營業場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2.由“和”連接的並列句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為主成分,後者為次成分,前後位置不應互換。
例1: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當事人同意不公開的除外。
例2: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化肥、農藥、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