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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標保全和查封的法律規定

確定是否構成查封數額過大,實際上就是將查封財產的價值與債權數額進行比較。所謂債權數額,壹般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訴訟保全階段的比較基準是財產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執行階段的比較基準是執行標的的數額。

壹、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的情形。

1,其他安全錯誤。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3.申請人的訴訟或者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2.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2、當事人的資格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原件及被擔保財產的產權證。

3.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麽?

1.申請人在財產保全後提出的債權具有財產給付的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3.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九條

第壹款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和執行費用為限,不得超標準查封、扣押、凍結。簡而言之,超標扣押就是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明顯超過債權數額,這是很多條文都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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