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竊、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室盜竊、持械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在壹千元以上至三千元、三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三十萬元以上至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