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上訴庭辯論順序主要是:公訴人發表公訴聲明,被害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進行自我辯護,辯護人進行自我辯護,控辯雙方辯論辯論的焦點。庭審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庭審過程是合議庭聽取各方面意見,核實證據,查明案情,作出正確判決的訴訟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調查和辯論不能完全分開。比如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同時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提問;證人提供證言、鑒定人提供鑒定結論後,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作為證據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發表意見;至於當庭出示的物證,要由當事人辨認並發表意見,才有可能展開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 * *法庭審理過程中,對於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壹切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和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宣布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