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動產拍賣或者清償後,自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接管人。
不動產、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利拍賣完畢或者清償完畢後,自拍賣完畢或者清償債務的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收人時起,該不動產和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和其他財產權利轉移。
擴展數據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需提供房屋的產權證或其他證件;
3、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文件;
4.房產證過戶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遺囑繼承權公證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遺囑必須公證,其他形式的遺囑因其真實性無法確定暫不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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