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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姻法與內地婚姻法的差異

1,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1)學歷。香港《婚姻條例》規定,在香港登記結婚,不論男女年齡,最少16歲;已滿16周歲但未滿21周歲的人,必須征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已婚男女之間不存在禁止的近親屬範圍。

2)報名條件。結婚申請人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提交結婚申請書,並註明“本人擬於申報之日起三個月內與對方結婚”的字樣。登記官收到申請後,將在當事人的住所發布結婚公告。公告期15天後,無人提出異議的,予以登記。2.內地法律規定的條件。1)學歷。內地婚姻法規定內地結婚登記年齡為男方不低於22周歲,女方不低於20周歲,晚於香港規定。不限制他人同意,提倡婚姻自由,不幹涉合法婚姻的結合。在禁止結婚的條件方面,禁止患有惡性傳染病的人結婚,特別是可能傳染下壹區的人,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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