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獸藥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食用動物使用有停藥期的獸藥時,飼養者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屠宰者提供準確、真實的用藥記錄;購買者或屠宰者應確保動物及其產品在用藥期和停藥期內不用於食用。
第四十壹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並公布允許在飼料中添加的藥物飼料添加劑目錄。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添加激素類藥物和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藥物。經批準可以添加到飼料中的獸藥,應當由獸藥生產企業制成藥物飼料添加劑後,方可添加。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直接添加原料藥或者直接飼餵動物。禁止在動物身上使用人用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