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特有的思維方式,也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去思考、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維方式,或者說是壹種思維方式。壹個普通人看到鐘不走了可能會說?這個鐘壞了?但是法官或者律師只有看到鐘不走了才會說?這只表不走了?從來不說?這塊表壞了?。這就是普通人和法律人的思維差異。
我國法學界對法律思維的研究還是壹個薄弱環節,即使在正規的法學教材中也很難找到這樣的提法。然而,在法治背景下研究法律思維具有重要意義。既是法律職業者對自身工作方法的反思,也是彰顯法治本身張力的積極嘗試。從邏輯上看,法律思維的成因是什麽?法律?“思維”壹詞屬於思維的概念,法律思維不能脫離思維的壹般規定性。因此,要界定法律思維的概念,首先要從普遍意義上的思維研究入手。思維作為人腦特有的功能和人類特有的活動,是邏輯學、哲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多門學科科學研究的對象。由於研究角度和學術語境的不同,思維不可避免地具有多義性。
法律思維方式是壹種特殊的思維,是指職業法律群體根據法律的性質抽象概括人們的思維傾向而形成的壹種思維定勢,是受法律意識影響的理解社會現象的壹種方式。法律思維方式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維是壹種規範性思維;它是壹種站在人性惡的立場上思考壹切行為的方式;是以謀取利益為目的的現實思維方式。法治思維的基本內容:法律至上、權力制約、公平正義、人權保障和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