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對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所有權是壹種方式。本文以商譽的概念、理論淵源和理論基礎、價值基礎為基礎,即:對處分他人商譽的權利即取得標的物的讓與人,在其非法占有他人時交付給買受人的標的物,如果當買受人取得商譽標的物時,則取得其標的物的所有權,原標的物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壹項制度。在理論淵源上,壹般認為壹種制度是近代德國法上的善意,制度設計是在羅馬法的基礎上吸收了時效制度上的善意元素,從而得到了發展;從理論基礎上看,就其實質而言,善意取得制度是壹項以財產的靜態安全和保護財產的動態安全為代價的制度,從價值基礎上看,善意取得制度為現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其實質是平衡所有權人利益和受讓人利益的壹項良好制度。文章闡述了動產與不動產善意取得的區別,商譽的構成要件,從而結合我國商譽制度的司法實踐,提出了完善和發展我國商譽制度的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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