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撫養、教育、醫療等特殊責任的人,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為同時構成強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侵犯責任人罪的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負有撫養責任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述行為導致被看護人死亡或者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負有照顧責任的人,故意殺害被照顧人的,按照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4.負有照顧責任的人使被照顧人處於危險狀態,導致嚴重後果的,還可能構成遺棄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負有特殊責任的人與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根據情節輕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強奸罪的,按較重處罰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36條之壹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婦女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