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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4條及其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積極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淩弱小,殘害群眾。

1,黑社會性質組織,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前兩款罪並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國家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擴展數據:

刑法的法律效力:

刑法生效時間的規定壹般有兩種方式:壹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二,法律會在壹段時間後實施。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6日通過,並於1980年7月6日生效。1997年3月通過的新刑法生效日期是刑法第452條規定的,即1997 65438+10月1。

刑法無效有兩種方式:壹是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部分法律無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的頒布取代了類似舊法的內容,或者舊法因原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而自動失效。

在溯及力問題上,中國實行寬嚴相濟的原則,即:

1.對於新刑法實施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刑罰,則適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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