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證制度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在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保證人不僅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賠償(過錯)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應該對境外上市公司提供的擔保更加謹慎。
由於司法審判機構對於境外上市公司是否由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九條確定的不確定性較大,如果擔保人為境外上市公司,建議擔保人通過內部決議機關的決議,要求作為擔保人的境外上市公司公開披露擔保事項。
香港上市公司擔保情況介紹;
擔保人應要求上市公司做出補充公告。根據行政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的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有義務在內部決議機構批準擔保後及時披露擔保情況。其次,如果上市公司無法進行補充公告(或者補充公告存在實質性障礙)。
債權人應審查之前簽署的包括擔保合同(及合作協議)在內的全套交易文件,並特別關註交易文件中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承諾已在內部解決,應按照披露要求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