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商品的品種要具體,避免使用綜合性的商品名稱;商品的規格應寫明顏色、款式、尺寸和品牌等。商品的數量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計量單位標註。必要時可附商品品種、規格、數量的詳細清單。
2.貨物的質量和包裝應在合同中就貨物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規定。
3.商品價格和結算方式。合同應明確商品的價格,規定定價方法和價格變動的處理方式,並規定扣除分產品和次品價格的方法;指定結算方法和程序。
4.交貨時間、交貨地點和方式、交貨(交貨)時間(日期)應根據有關規定,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性和運輸條件等因素確定。同時要明確貨物的交付方式是提貨、寄售還是自行交付。
5.商品驗收的方法,合同應在數量和質量上明確規定商品驗收的方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如果壹方不履行合同,必然會影響另壹方的經濟活動。因此,違約方應承擔物質責任,並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第六十壹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並相互監督和制約。采購人員和采購合同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