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國際版權條約,旨在保護表演者對其錄制或未錄制的表演所享有的精神和經濟權利。主要包括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如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錄制表演的權利、向公眾播放和傳播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第1條:與其他公約和條約的關系
第2條:定義
第3條:保護的受益者
第4條:國民待遇
第5條:精神權利
第六條:表演者對其未錄制的表演的經濟權利。
第7條:復制權
第8條:分銷權
第九條:租賃權
第10條:提供錄制表演的權利。
第11條:向公眾廣播和傳播的權利。
第12條:權利轉讓
第13條:限制和例外
第14條:保護期
第15條: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第16條:權限管理信息義務
第17條:程序
第18條:保留和通知
第19條:申請時限
第20條:關於行使權利的規定
第21條:大會
第二十二條:國際局
第23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第24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25條:本條約的簽署
第26條:本條約的生效
第27條:成為本條約締約國的生效日期
第28條:撤回
第29條:本條約的語言
第30條:保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