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壹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行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並通報:
(壹)未經公開招標,擅自以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區別或者歧視供應商;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談判;
(五)中標或者成交通知書發出後,未與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
(二)在采購過程中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四)開標前披露標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