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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了解壹些世界著名的法官、檢察官的故事,最好找傳記。

盛(1900-1997),1921,1924畢業於中國比較法學院。後來留學美國,師從西北大學法學院院長韋格莫爾,獲得西北大學博士學位。1927回國後,至1940任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證據法教授,1942至1950任上海東吳大學法學院院長。著作有:《證據法》(東吳大學法學院出版)、《中國繼承法原論》(英文版,《法學雜誌》)、《英美法的審判制度》等。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 -1935)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加入美國聯邦軍參加內戰,1866成為律師,1882成為哈佛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成為法院首席法官。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和法律現實主義的創始人。他在《普通法》壹書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驗主義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麽的預測”的法律預測理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的原則,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律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約翰?小約翰·格魯夫·羅伯特(1955 65438+10月27日-)是美國律師、法學家和政治家。他目前是美國第17任首席大法官。在加入最高法院之前,他是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法官。羅伯茨曾經在司法實踐中度過了14年,在美國司法部和黨當局的白宮檢察官辦公室工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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